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11发布时间:2019-12-15浏览次数:10

<span class=15 方正小标宋_gbk= style=zoom: 1;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size: 22pt;>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供水供电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文件的要求,本着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三条 学校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多使用多缴费;提倡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新设备,鼓励节约。 

第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对全校用水用电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用水用电指标核实、质量监督,全校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和奖惩等工作。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维护和保证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的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设施和秩序。 

第二章  供水供电管网、工程管理 

第六条 凡影响学校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事先 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后勤服务的工程应报后勤管理部门立项。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向后勤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水电工程有关资料和图纸须同时报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备案。 

第八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巡查制度,发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维护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应随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移动或损坏水电设施。严禁在电缆管道附近施工,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须征得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并在水电管理服务部门专人现场指导下方可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校内水电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负责。 

第三章  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凡我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水用电申请表》。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临时性用水用电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用户),用户须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按预计用量收取“开户押金”。押金的数额以用电:300元/千瓦,用水:500元/户进行核算,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开具收据,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无违章现象,退还押金。 

第十二条 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用电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炉等大功率(5kw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即: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上述大功率用电设备计划,在得到本部门批准后,应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并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如果不办理“使用许可证”,水电管理服务部门不予供电;如果私自接电,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有权予以断电;因私自接电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新装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设备或改变原供水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校区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所在校区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安装大容量用水设备或改变供水管路,否则不予供水。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对行政单位的用电逐步实行定量、定额管理。每年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会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按200Kwh/人·年核定年度用电指标并以预算方式下达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校财务处开设水电经费支出项目,由各单位和部门自行管理;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每月按实际用电量下达交费转账通知单,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从本单位指标经费中扣除;超支部分在本单位和部门当年财务预算经费中列支,节余部分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关系进行分配。 

暂无条件装表计量的办公、教学、科研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装表计量。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执行,电量限为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限为每生每年40吨,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十   年度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培训和讲座以及教室和 机房 的出租一律收取水电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总培训(讲座)收入或收取的租金的5%收取。 

第十   对科研用水用电逐步装表计量,根据科研性质的不同定额定量水电指标,超出部分全额收费。 

 十九  校内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属学校自供的楼寓,根据学校财力情况逐步实施一户一表。在没有移交之前,水电收费由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统一抄表收费。 

第二十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实体)和经费承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收取。学生食堂的用水用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全额收费。 

第二十   根据水电用途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变更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   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建立抄表、审核、收费工作考核制度,按照固定日期进行抄表收费,对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   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4‰计收。 

第二十   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的用水用电,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直接向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   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每六个月给后勤管理部门报一次水电费收费情况表。后勤管理部门将依据水电管理服务部门上报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用水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回收的水电费须全额上缴校财务处。 

第五章 水电节约 

 二十七  学校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进程,做好能源使用查测、分析、统计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同时加大节能改造的经费投入,加强推进技术节能工作,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高耗设备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技术。 

 二十八  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风扇、空调等电器,尽可能拔掉 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 

第二十九条 除医务室等特殊单位以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三十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次数,提倡三楼以下尽可能不搭乘电梯。 

第三十   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部位尽量使用节能灯,不准使用超过60W的灯泡,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 

第三十   公共场所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均由专管部门维修,不准随意调换、改装。 

第三十   基建、绿化、喷洒体育场、冲洗车辆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的,需报请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批准,装表计费,并收取押金。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   水电费划拨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外来经营单位或个人、施工队、学生公寓、学生餐厅、居民和有偿服务的单位等用水用电均为回收范围。学生公寓全年水电费回收100%,奖励回收金额10%、水电费回收99%,奖励回收金额9%,以此类推,水电费回收低于90%(包括90%)的,不予奖励。 

 三十五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内接水接电,否则,以窃水窃电行为论处。 

 三十六  凡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损坏变压器及对其它供水供电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