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11发布时间:2019-12-15浏览次数:10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维护和优化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校园服务网点管理,充分体现校园服务网点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的功能,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学校有关“改变多头管理局面,建立统一的校内后勤服务市场,物业管理、商业网点、校内大维修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辖区内各类服务网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服务网点包括固定服务网点和临时性服务网点两部分。固定服务网点是指利用学校房产等资源为服务场所进行的服务活动;临时性服务网点是指在校园内,临时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的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性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 校园所有服务网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道路、交通、环卫、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进行服务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和道路交通,不得制造噪声污染。 

第四条 校园服务网点设置应在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校园服务网点应以保障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为前提,以不断提升校园服务网点服务品质为目标,以符合我校校园文化氛围为导向。 

任何机关部门和教学单位等不得擅自设置服务网点。 

第二章 校园服务网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对校园内各类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固定服务网点申请与审批 

(一)后勤基建处负责对校园现有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固定服务网点进行重新登记,并梳理统计,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准确认。 

(二)后勤基建处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相关设置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公开招租,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服务活动。 

(三)合同期内,房屋等网点服务场所的所有权、收益权、管理权归学校。 

(四)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校园固定服务网点,已设立且限期内未提出设立申请或提出申请经论证未获通过的,应拆除或取消;逾期未拆除或取消的,后勤基建处应联合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责令拆除或取消,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临时性服务活动的申请与审批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拟举办临时性活动,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基建处审批;勤工助学拟举办临时性活动,经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后勤基建处审批;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进行相关活动,包括商业宣传、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基建处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批准方可实施。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服务活动,主办单位须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活动申请、活动方案和安保应急预案等,由后勤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相关的临时性活动。后勤基建处将各类服务网点的设置信息,送安全保卫处备案。安全保卫处负责实施现场秩序的维持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固定服务网点确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园服务网点管理工作小组,由后勤基建处牵头,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涉及勤工助学、学生创业、学生社团等纯公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由后勤基建处会同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商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管理细则。 

第四章 校园服务网点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固定服务网点,必须证照齐全且证照在有效期内,相关特种行业应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许可,且服务单位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勤基建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中止租赁协议,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服务活动(特殊活动,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进行,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扣除其相应违约金,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不诚信单位,不得续签租赁合同。在公开招标时,不诚信行为将作为扣分因素),情节严重的,报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经营证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出售过期或变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商品的; 

(四)炮制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的; 

(五)有短斤少两、计量不准等商业舞弊行为的; 

(六)未履行相关销售、售后服务承诺的; 

(七)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发生商业纠纷,处理不当的; 

(八)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 

(九)有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的; 

(十)标识标牌不符合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未到位的; 

(十一)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经营不诚信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