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11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10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办公、师生员工生活等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物业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监管、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的原则,在物业合同的范围内,各部门、各学院享有合理、平等的物业使用权。 

第五条 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对以后勤基建处为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1.参与学校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质量的好坏决定是否同意参加下一轮物业管理的招标。 

2.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拟定(修改)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4.负责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维护、报废工作。 

5.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情况。 

6.负责物业合同中相关费用的申报、审核和支付工作。 

7.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受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第七条 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物业公司应依法制定合理、完善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物业公司自行选聘工作人员并按合同要求配备到位,经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管理服务内容,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检查,对出现的问题,须做到及时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4.对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物业公司可享有规定范围内的管理用房使用权,且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挪作它用。 

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火灾等事故并造成损失,确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赔偿。 

7.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如物业公司不再续管,必须完好归还学校提供的一切设施、设备,配合学校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且按期撤离。 

第九条 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实行“巡逻、守卫、机动”三岗联合防范,在巡逻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大楼公共部位安全,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楼内。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切实遵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工作,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 

3.协助学校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工作,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并保持消防通道的时刻畅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隐患。 

第十条 公共绿化、卫生等环境工作: 

1.负责包干大楼周边规定区域内以及该楼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做到整洁明亮、秩序井然,垃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垃圾桶地面周围每天清扫一次。 

2.楼顶平台、地下室、下水进出口、管道或地沟等需保持清洁、通畅,且每年清掏地沟二次。 

3.做好公共部位的灭杀四害、定期消毒等工作。6、7、9月对蚊蝇较多的地方喷洒药水,每月一次。 

4.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和蓄意破坏。 

第十一条 维修管理工作 

1.物业公司开通24小时报修电话,并上墙公布,且在承诺时间内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2.物业公司负责的维修范围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如确需改变结构、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报告后勤基建处,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设备等资产地维护管理工作: 

1.注意公共部位水、电的使用情况,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节水节电工作,不得跑冒滴漏、私拉乱接。若停电、停水预先发出通知(市、区统一断电而未通知学校和电力故障除外)。 

2.做好楼宇内的中央空调、电梯、配电间、监控、消防系统等公共设备的巡查和养护工作,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相关的专业公司或部门联系,并做好养护、检查、维修记录,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等情况。 

3.公共部位中由学校购置的各类资产或物品若无法正常使用,需按照校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维修或报废,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文件资料管理: 

1.做到制度化、集中化、科学化管理。 

2.专人专职管理,明确职责,注意保管,防止资料流失,并及时修补。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能够做到不慌不乱,按照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服务工作: 

1.在冬季,应做好扫雪和防冻方面的各项工作。 

2.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物业公司应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3.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室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教辅用品。 

4.对学校重大活动的环境布置、维护和其他相关工作安排能够及时、到位。 

5.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后勤基建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物业公司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 

6.未经后勤基建处的委托和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7.遇有师生投拆,文明接待,在调查清楚后,采取相应措施,给其满意回复,并记录在案,且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1.对本部门所管辖的物业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擅自转让、处置物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4.擅自把非经营性物业或学校无形物业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学校各级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使用人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物业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